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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大路与南通港达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路,南通港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857号原告:刘大路,男,汉族,1992年4月6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南通港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长泰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595572840A。法定代表人:马计者,职务不详。原告刘大路与被告南通港达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大路以案涉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大路撤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计819元,由原告刘大路负担。审判员  陆海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