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大路与南通港达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路,南通港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857号原告:刘大路,男,汉族,1992年4月6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南通港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长泰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595572840A。法定代表人:马计者,职务不详。原告刘大路与被告南通港达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大路以案涉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大路撤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计819元,由原告刘大路负担。审判员 陆海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