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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奉化市宁平服装厂、宁波市千耀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宁平服装厂,宁波市千耀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宁平服装厂。住所地:奉化市裘村镇曹村大畈46号。经营者:李碧华,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厂厂长,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宁波市千耀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法定代表人:林齐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宁平服装厂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千耀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千耀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林齐田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宁平服装厂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波市千耀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04月19日,被执行人宁波市千耀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宁平服装厂案款26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383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