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7年民初481号丁文生、李吉华诉刘成银、简秀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生,李吉华,刘成银,简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481号申请人:丁文生,男,汉族,1960年1月23日出生,住襄阳市。申请人:李吉华,女,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丁文生之妻。被申请人:刘成银,男,汉族,住襄阳市。被申请人:简秀芝,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丁文生、李吉华与被申请人刘成银、简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文生、李吉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成银、简秀芝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39号20幢1单元1层1室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吉华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39号18幢301室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文生、李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本院依职权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成银、简秀芝共同所有的位于樊城区长虹北路39号20幢1单元1层1室的房屋(不动产证书号:襄房权05-00009,建筑面积71.07㎡);二、查封申请人李吉华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39号18幢3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790**号,建筑面积69.24㎡,价值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审判��管龙华审判员 刘 桢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玮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