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元群与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群,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516号原告:李元群,女,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7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逸景楼69号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6219248391。法定代表人:陈代全。原告李元群与被告重庆市华景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元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群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元群负担。审判员 廖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苓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