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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洪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洪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39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将所欠申请执行人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计48个月的物业服务费5260.80元(109.6元/月乘48个月)及案件受理费2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二、由申请执行人补办小区及电梯门禁通行手续,至此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再无争议。上述物业管理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5)辰民初字第39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