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志杰与安溪县城厢莱尚健身会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杰,安溪县城厢莱尚健身会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10号原告:谢志杰,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安溪县城厢莱尚健身会所,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3楼。原告谢志杰与被告安溪县城厢莱尚健身会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志杰负担。审判员 苏荣杰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梅治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