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黄文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文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8号之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2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66331307。主要负责人:葛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彪,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男,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诗,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黄文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文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文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黄文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2元,减半收取为3801元,诉讼保全费2621元,合计642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郭卫洪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