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621号原告黄某,男,1984年11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被告廖某,女,1987年10月1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已另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哈登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钰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