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尹纯美与苏景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纯美,苏景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203民初1507号原告尹纯美。被告苏景英。委托代理人葛楠(被告苏景英女儿)。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尹纯美与被告苏景英在2016年7月26日因琐事发生争吵,苏景英就拿起箱子往原告母亲身上砸,让邻居拖开,没有砸到原告母亲。后原告到楼下与被告发生争吵,双方发生厮打,被告将原告头部打伤,原告将被告脸部挠伤。原告经过医院检查脑外伤(脑震荡)需要医院治疗。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苏景英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合计3202.55元,工资、护理费共1500元,共计4702.5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苏景英于2017年4月20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尹纯美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景英负担,于2017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尹纯美。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黄玉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慧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