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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汪黎明与王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黎明,王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汪黎明,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执行人王圣飞,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申请执行人汪黎明与被执行人王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圣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黎明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圣飞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汪黎明同意延期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5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