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志明与隋福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明,隋福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686号原告:张志明,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0********,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海伦市长发乡长发村*组***号。被告:隋福义,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3********,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东林乡富民村*组**号,现住海伦市幸福小区*栋*单元***室。原告张志明与被告隋福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明要求被告隋福义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要求被告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给付,暂计算至立案时)止给付借款利息460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隋福义于2017年5月18日给付原告张志明借款100000.00元,利息自2015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时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220.00元,减半收取计1610.00元,由被告隋福义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滢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