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明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3刑初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张明星,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15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帮文,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渝检三分院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华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星及其辩护人陈帮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因需要补充侦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16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明星与薛某1、王某1、杨某1、张某1等人在涪陵区新妙镇乐融食府餐馆吃完晚饭后,一行十几人到新妙镇缘聚KTV“伦敦”包房唱歌、喝酒,被害人况某1也一同来到该包房内。当日21时许,张明星在该包房内靠里面沙发转角处与况某1因喝酒发生口角,便用左手掏出随身携带的猎刀朝况某1左胸部捅了一刀。随后,况某1被送往涪陵区新妙镇中心卫生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20分死亡。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15日在广西省防城港抓获张明星。经鉴定,况某1因左胸部被单刃锐器由左上斜向内下侧贯通左侧第四肋骨、左肺上叶、左心室前壁致心脏破裂死亡。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人薛某1、张某1、王某1、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明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听资料,作案工具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明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明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判处。辩护人陈帮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张明星具有以下从轻情节:张明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况某1先伤害张明星,有一定过错;张明星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本院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张明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明星与薛某1、王某1、杨某1、张某1等人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乐融食府餐馆吃完晚饭后,一行十几人到新妙镇缘聚KTV“伦敦”包房(以下简称“伦敦”包房)玩耍。当日21时许,张明星在该包房内与况某1发生口角后,左手持猎刀朝况某1左胸部捅刺一刀。随后,被害人况某1被送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新妙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20分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况某1系被单刃锐器贯通左心室前壁致心脏破裂死亡。2016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广西省防城港将被告人张明星抓获。张明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2月24日,公安机关通过悬赏的方式从黄某某家中依法提取被告人张明星在案发后丢弃的刀尖约1毫米卷曲的猎刀一把。本案审理期间,张明星的妻子潘某某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况某1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接警单综合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明:本案的来源、抓获张明星的经过及对张明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2.户籍信息证明:张明星出生于1993年5月16日,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况某1出生于1989年6月7日。3.现场人员座次图证明:被告人张明星与被害人况某1等人在案发现场所处的位置。4.门诊病历证明:2016年2月12日21时40分,况某1经诊断为胸腹腔脏器损伤伴出血,全身多处刀刺伤,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20分死亡。5.悬赏金领条证明:邓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领到涪陵区公安局支付的“2016.2.12伤害案”寻找刀具的悬赏金2,000元。6.赔偿协议、收条、谅解备忘录证明:被害人况某1的亲属与被告人张明星的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张明星的妻子代为赔偿被害人的亲属相关费用共计28万元;被害人的亲属对张明星表示谅解。(二)现场勘查、指认、辨认、提取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份(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中心现场位于“伦敦”包房,为室内现场。包房内有茶几、纸箱等物品,现场有2处血迹(已提取)。涪陵区新妙镇杰勋广场的北部为缘聚量贩KTV的大门,东侧坝子距大门620厘米,距广场北侧边缘2500厘米处地面上有一把匕首(实物提取,该匕首其中一面刀刃上有一血手印痕)。(2)补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在“伦敦”包房内地面、茶几等处有5处疑似血迹(已提取)。2.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被告人张明星指认出其在2016年2月12日和薛某1等人案发前玩耍路线、案发时现场位置、案发后扔掉作案刀具位置及逃跑路线。(2)被告人张明星针对照片辨认确认编号为6号的刀具就是在2016年2月12日晚21时许在“伦敦”包房内捅况某1时所持的同款式刀具。(3)证人薛某1指认出与张明星等人到达新妙之后的玩耍路线、案发时现场位置,其起身摸刀的位置,在杰勋广场丢刀的位置。(4)证人薛某1针对照片辨认确认编号为6号的猎刀就是其在2016年2月12日晚21时许在“伦敦”包房内所持猎刀。(5)证人张某1在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确认张明星、王某1、张某1、薛某1、肖松的身份。(6)证人贺某1辨认确认张明星就是2016年2月12日晚21时在“伦敦”包房内打架的人。(7)证人杨某2指认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杰勋广场缘聚KTV出口3米远的位置,是她在2016年2月13日打扫新妙镇杰勋广场时捡到刀子的位置,其家门外过道边为后来丢弃此刀的位置。(8)证人邓某某指认新妙镇杰勋广场二号楼与杰勋广场之间的巷子内是他捡到猎刀的位置;针对照片辨认确认自己拾到的猎刀,且说明这把猎刀刀尖位置约有1毫米的卷曲。3.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张明星的右手手背有一处结痂,其余部位未见异常。薛某1的右前臂下端前侧有伤痕,其余未见异常。4.提取笔录、照片证明:(1)公安机关分别提取张明星、薛某1、况某2的指血送检;(2)公安机关依法在黄某某家中提取猎刀1把;(3)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夏某的手机内存储的案发现场的6张照片,并打印收集。(三)鉴定意见1.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委托书、渝涪公(物)鉴(病解)字[2016]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况某1的右下颌部、左上腹部、左中腹部、左侧第二肋骨距腋前线处有创口。其中左侧第二肋骨距腋前线处创口上创角钝,内、下创角锐,创底深达左胸壁,创道由左上斜向内下侧。左侧胸腔见积血1800毫升及血凝块200克。左肺萎缩,左肺上叶贯通创。左侧习包膜有创口,周围组织出血。心包腔内见积血150毫升,左心室前侧壁贯通创,左心室创内壁心肌断裂,心脏背侧浆膜下出血。况某1左胸部损伤单刃锐器可以形成,右侧下颌部损伤钝器可以形成,左腹部损伤锐器可以形成。鉴定意见:况某1系心脏破裂死亡。2.鉴定委托书、渝公鉴(毒化)[2016]0370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况某1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3.鉴定委托书、渝公鉴(DNA)[2016]1386号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检验,现场勘查提取刀具的刀刃附着物与张明星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2.75×1017;况某2血样与况某1心血单亲遗传关系不排除。4.鉴定委托书、渝公鉴(DNA)[2016]0831号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伦敦”包房纸箱上血迹“棉签擦拭物”与“伦敦”包房茶几侧面血迹“棉签擦拭物”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现场勘查提取刀具的刀刃附着物、刀柄上附着物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四)证人证言1.证人薛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2日晚,张明星和况某1在“伦敦”包房发生争吵,之后,张明星拿猎刀朝况某1的上半身比划了几下。他见状去帮张明星的忙,从裤包里摸出猎刀,将刀打开朝张明星走去,还没走到就被王某1、张某1等人推出包房,未实际伤害到况某1。后来他把持有的猎刀丢在了KTV外面广场的地上。之后他和张明星一起到重庆,再到广西防城港。他持有的猎刀与张明星的猎刀外观一模一样,唯一区别在于张明星的猎刀因撬过车牌,刀尖有点卷。2.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明:她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缘聚量贩KTV上班。2016年2月12日21时许,她在KTV前台看见有两名男子拉着一名男子往KTV大门走出去。她听到有人喊报警,便拨打电话报了警。之后,她看到有五六名男子将一个男子从KTV里面抬出来,服务员在打扫“伦敦”包房,包房地上有碎啤酒瓶,点歌的位置有几滴血。3.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12日晚,他在“伦敦”包房看到王某1在推张明星(经辨认确认)和薛某1(经辨认确认),张明星和薛某1一边骂人,一边用手跨过王某1的肩膀朝况某1比划。他推薛某1时,看到薛某1的手上有一把打开的折叠刀,刀上有血。张明星和薛某1去重庆的路上都说是自己用刀捅的况某1。案发当天他们一起玩耍时,他看到张明星和薛某1都带有折叠式猎刀。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2日晚,张明星和况某1在“伦敦”包房发生争吵。张明星的左手往腰附近做了一个拿刀的动作,薛某1右手往腰附近也做了一个拿刀的动作,两人指着况某1骂。他在推两人的过程中,张明星、薛某1都朝况某1动手比划。之后,张某2说况某1被刀刺了,掀开况某1的上衣看到腹部有血。他看见张明星的一只手的手背有伤口,有血。张明星、薛某1两人的刀的样式相同,张明星平时习惯用左手拿刀,薛某1是用右手。5.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12日21时许,他在“伦敦”包房看到况某1右手捂着左胸口,说被捅伤了,在流血。他查看发现况某1左胸上有一条一寸左右的刀口。随后况某1被几个人抬出KTV等120。他看到张明星(经辨认确认)、薛某1(经辨认确认)从杰勋广场停车的地方往KTV的方向跑,薛某1手上拿了一把刀,听到薛某1说:“杀死他!”他在医院看到况某1右边下巴处,左胸处,左腹处有3处伤。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12日晚,他和况某1等人在“伦敦”包房唱歌。期间,他看到张明星(经辨认确认)与况某1发生争吵,张明星在争吵过程中拿刀向况某1比划,况某1随即倒在地上。他去抱况某1时,发现况某1的胸部被捅伤。他在医院看到况某1的下巴位置有一个伤口。况某1倒地后没有被其他人伤害,在被抬出包房及送卫生院的过程中,也没有被其他东西撞击或者擦挂。7.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12日晚,他在“伦敦”包房看见王某1及另外几个人在推、拦张明星(经辨认确认)、薛某1(经辨认确认)两人。他听郭某某说况某1被人用刀刺伤了。况某1倒在进门靠里那个茶几边的地上,被郭某某和其他人抬出救治。他很气愤,把茶几上的啤酒瓶子摔碎在地上。在新妙卫生院,他看见况某1尸体右边腮帮子处、左胸口、腰处有伤口。8.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12日21时许,他在“伦敦”包房看见王某1在拦张明星(经辨认确认)和薛某1(经辨认确认),二人都用手朝王某1后面的况某1比划,张明星的一只手里拿有一把猎刀。况某1受伤后被人抬出送去医院。他看到包房最里面茶几旁边地上有点血。9.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12日21时许,在“伦敦”包房内,况某1对张某2说被刺了一刀。他看见况某1左胸口处有一条三四厘米长的伤口,况某1用手捂住伤口和张某2说了两句话就倒在地上。况某1身旁的点唱机旁边站着张明星、薛某1。王某1把张明星(经辨认确认)、薛某1(经辨认确认)往包房外面推。之后况某1被人抬出KTV送往医院救治。在新妙镇中心医院,医生说况某1已经死亡。10.证人陈某2、贺某1、罗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在帮忙抬况某1、送况某1去医院救治以及在医院时看到况某1的左胸部有一个伤口。11.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明:事发时他在过道,他准备进KTV包房时,看到王某1、张某1还有一个光头男子把张明星推出来。在帮忙抬况某1时,他看到况某1左胸部有一个被刀捅的伤口,大约有三四厘米长。1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2日晚10时许,张明星、薛某1、张某1搭乘他的车从新妙镇到重庆南岸高速收费站。张明星和薛某1在南岸收费站下车,他和张某1返回新妙。13.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他和朋友合伙经营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杰勋广场聚缘KTV。2016年2月12日晚上,“伦敦”包房有客人打架。21时30分许,他到“伦敦”包房看见茶几之间有2个碎啤酒瓶子,一个塑料餐巾纸盒被砸烂掉在地上,靠近包房里面茶几上、地板上有些血迹。他用手机对现场拍了几张照片,随后让服务员打扫包房继续营业。大约过了半小时,民警再次来到KTV,调取了KTV的监控视频。14.证人邹某2的证言证明:杨某1是她丈夫。2016年2月12日晚,她在“伦敦”包房唱歌,听说有人被捅伤了,看见一人拉开上衣,左胸部有一伤口,没有看见血。之后,有人抬着伤者出包房,送往医院。1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她是张某1的女朋友。2016年2月12日21时许,她看见王某1几个人抬着一名男子从“伦敦”包房出来。16.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2日晚,有十多个人在“伦敦”包房唱歌、喝酒。他因喝多酒,躺在沙发上听歌,忽然有人开灯说走。他站起来看见几个人在扶一个受伤的人,那人胸口部位有一个伤口,约六七厘米长。17.证人陈某4、彭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2日,他们在新妙卫生院住院部值班。21时40分许,况某1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送来时已经死亡。况某1身体上有三处伤口,第一处在左侧下颌,第二处为左上胸处,第三处伤口是左上腹部处。这三个伤口均由锐器形成。18.证人陈某5、胡某1的证言证明:她们是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杰勋广场缘聚KTV的服务员。2016年2月12日21时许,“伦敦”包房有人发生争吵,有几个人将一人抬出“伦敦”包房。老板夏某用手机对现场拍了几张照片,并安排她们打扫包房。包房茶几和地面有几处血迹,地上有玻璃碎片。后来警察说被伤的人死了,胡某1把之前在“伦敦”包房的垃圾找回来放在“伦敦”包房。19.证人杨某2、张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3日早上,杨某2在杰勋广场打扫卫生时,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杰勋广场缘聚KTV歌城出口大门正对面大约三四米远的地上,捡到一把刀。回家后,张某4打开刀发现刀叶上有血,将血迹清洗。2月14日,杨某2把刀扔在了家门外过道边上。20.证人黄某某、邓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6日,邓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杰勋广场售房部后面巷子处捡到一把刀子,刀刃上没有沾什么东西。刀子打开大约20厘米左右,刀有挂扣,一边为木制,一边为铁制,刀柄尾部有一个按钮。21.证人苏某某、潘某某、舒某某、陈某6的证言及苏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张明星、薛某1(苏某某辨认确认)于2016年2月12日24时许从重庆出发到广西防城港,张明星在防城港被公安机关抓获。22.证人况某2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13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告知他儿子况某1(经辨认确认)2016年2月12日晚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被人持刀捅死了。(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明星对2016年2月12日21时许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杰勋广场缘聚KTV“伦敦”包房与被害人况某1发生口角后,持猎刀朝况某1左胸部捅刺一刀的事实供认不讳。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参与审理的四名人民陪审员独立发表了意见。经合议庭表决,一致认为下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一)被告人张明星持猎刀捅刺被害人况某1左胸部一刀,致况某1心脏破裂死亡;(二)张明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当庭认罪;(三)被害人况某1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四)张明星的妻子潘某某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共计28万元,被害人亲属对张明星表示谅解。合议庭的3名法官在充分听取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后,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合议并表决,一致认为:被告人张明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明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张明星的妻子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明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明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张明星的妻子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张明星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明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张明星的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法院对张明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况某1在本案中先伤害张明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理由。经查,张明星的一只手有受伤的情况属实,但综合全案证据,证明张明星的伤是由况某1所致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责任。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明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29年2月14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猎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昔原审 判 员 何 虎代理审判员 张胜仙人民陪审员 张智勇人民陪审员 程永亮人民陪审员 唐世勇人民陪审员 秦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瞿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