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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郭建英与武红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英,武红霞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421号原告:郭建英,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国盛证劵忻州营业部总经理,身份证号:。被告:武红霞,女,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小店区寇庄西路90号国大药房寇庄店营业员,身份证号:。本院审理原告郭建英与被告武红霞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建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建英负担。审判员安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李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