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许翔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翔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翔,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2006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4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翔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翔于2017年3月间,在本市钟楼区新昌路293号悠鲜果业等地,采用虚构身份、住址、联系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后,通过赊账、换零钱等方式,先后实施诈骗作案8起,共骗得被害人何某、高某、王某1等人的人民币3300元和各种品牌香烟132包(价值共计人民币6342元)、水果、服饰等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许翔于2017年3月2日上午,在本市钟楼区新昌路293号悠鲜果业,谎称系对面茶室老板,以换零钱、赊账等手段,骗得被害人何某的人民币1500元、水果2箱。2、被告人许翔于2017年3月11日下午,在本市钟楼区御水华庭203号御购超市,谎称系对面火锅店老板,以赊账等手段,骗得被害人高某的软中华香烟3条,赃物价值人民币1748.8元。3、被告人许翔于2017年3月13日下午,在本市钟楼区颜家村164号快捷便利超市,谎称系附近浴室老板,以换零钱、赊账等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1的人民币300元和硬中华香烟21包、芙蓉王香烟(硬金)20包、软中华香烟1包,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96.7元。4、被告人许翔于2017年3月14日中午,在本市钟楼区会馆浜菜场幸福包点店,谎称系锦海酒店棋牌室老板,采用换零钱等手段,骗得被害人程某的人民币800元。5、被告人许翔于2017年3月14日下午,在本市钟楼区公园路9-2号便民水果超市,谎称系神话歌厅老板,采用换零钱等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2的人民币700元。6、被告人许翔于2017年3月15日晚,在本市钟楼区南大街生正副食品店,谎称系对面小区住户,采用赊账等手段,骗得被害人朱某的软中华香烟1条,赃物价值人民币583元。7、被告人许翔于2017年3月16日下午,在本市钟楼区长江中路257号外贸工厂门市部,谎称系隔壁浴室老板亲戚,采用赊账等手段,骗得被害人任某2店内的服装、鞋子等物。8、被告人许翔于2017年3月17日下午,在本市钟楼区荆川路188号土佬冒烟酒商行,谎称系店主朋友,采用赊账等手段,骗得被害人储某的软中华香烟4条、硬中华香烟1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13.5元。案发后,被告人许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何某、高某等人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任某1、张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许翔有诈骗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翔犯诈骗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翔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许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施阳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包茹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