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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113号原告:郭某,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孔湾镇杜岗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401124026。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方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