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113号原告:郭某,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孔湾镇杜岗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401124026。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方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