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广州市腾航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力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恒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腾航铜业有限公司,江苏航正铜业有限公司,李继威,韩丽丽,李向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266号1612。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1号。负责人:李仁华,总经理。原审被告:广州市腾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266号16层。法定代表人:李继威,董事长。原审被告:广州市力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266号13A层13A01。法定代表人:李向阳,总经理。原审被告:广州市恒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266号13A层13A02。法定代表人:韩耀。原审被告:江苏腾航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五队乡七队村(灌河船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继威,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航正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五队乡七队村(临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李继威,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韩丽丽,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李向阳,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及原审被告广州市腾航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力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恒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腾航铜业有限公司、江苏航正铜业有限公司、李继威、韩丽丽、李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其提交的上诉状后,于2016年10月19日向其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