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孟X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2刑初8号公诉机关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XX,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介休市义安镇沙堡村文昌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应县看守所。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X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俊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22时左右,被告人孟XX路经应县辽代商业广场时,发现路边一家商铺已熄灯落锁,店内无人,于是捡起街边的砖头将商铺的玻璃砸碎进入店内,将店内摆放的腰带、钱包装进两个皮箱内一起盗走。经被害人杨XX确认,被告人孟XX共盗走腰带169条、钱包85个、皮箱2个。其后大部分被盗物品被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8162元。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孟XX在应县塔前街一门市前被应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现场扣押被盗物品腰带22条(价值663元)。另查明,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孟XX被山阴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孟XX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山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介休市公安局义安派出所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杨XX陈述及所提供票据,被告人供述及其它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实施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孟XX在刑满释放后不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孟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孟XX退赔被害人涉案经济损失74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伊维俊审 判 员 孙育青人民陪审员 丰生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文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