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秀仓与乔亚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秀仓,乔亚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秀仓,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亚辉,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再审申请人郭秀仓因与被申请人乔亚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7民终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秀仓申请再审称,我与乔亚辉不认识,因我自卫乔亚辉瘫倒在地,对我进行敲诈。二审调解,我没有同意,才维持原判。乔亚辉是刘占军的前妻,派出所以刘占军和我扰乱公共秩序各罚款200元,我不应当承担乔亚辉的医药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郭秀仓与被申请人乔亚辉在争夺手机过程中,乔亚辉摔倒并受伤的事实已被满洲里市公安局作出的满公(合作)行罚决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乔亚辉于当日住院治疗,并诊断为头部外伤。因此郭秀仓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的诉求,本院不能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郭秀仓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秀仓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树 阁审 判 员 胡 立 军代理审判员 张套特格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