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314连云港品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徐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品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雷,连云港品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徐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314号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品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东盛名都广场A座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81025854W)。法定代表人:樊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雷,男,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入涛,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品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反诉原告徐雷、原告连云港品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先后于2017年4月17日、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申请撤诉均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品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准许反诉原告徐雷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承担。(均已交纳)审 判 长 何宝国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