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古世炳、叶俊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世炳,叶俊华,薛荣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古世炳,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叶俊华,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薛荣招,女,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叶俊华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叶俊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社保支行20×××72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薛荣招在工行江西省赣州开发区支行15×××68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俊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社保支行20×××72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薛荣招在工行江西省赣州开发区支行15×××68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永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