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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封洪强与重庆华洋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洪强,重庆华洋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007号申请执行人封洪强,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电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重庆华洋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68号第11层。法定代表人郭明良,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封洪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华洋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搬离原地址。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40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高丽审判员  谭兴旺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