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伟利与赵春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利,赵春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1204号原告:杨伟利,男,汉族,1971年6月2日生,个体,现住通榆县。被告:赵春雨,男,汉族,58岁,农民,现住通榆县。杨伟利诉赵春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伟利到庭参加诉讼,赵春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伟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赵春雨给付工程款16,250.00元。2.赵春雨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杨伟利于2014年8月份给赵春雨改造85.10平方米房屋,总造价为16,250.00元,房屋改造后,此款经杨伟利多次索要未果。赵春雨未出庭,未答辩。杨伟利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赵春雨未出庭,未质证,本院对杨伟利递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杨伟利对赵春雨的房屋进行危房改造双方签订了房屋改造合同书,明确约定了改造项目,杨伟利与赵春雨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并经证人证实,赵春雨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国家所拨付的危房改造补贴款已经到了赵春雨的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对已经完工的危房改造项目,赵春雨有义务向杨伟利支付房屋改造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春雨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杨伟利房屋改造款16,250.00元。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赵春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