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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四川威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06号原告:四川威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章达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虹,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公司员工。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四川威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威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威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威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威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