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丁某甲、胡某某、丁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丁某甲,胡某某,丁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8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法定负责人张某,系该行行长。被告丁某甲,男,生于1957年8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71年6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丁某乙,男,生于1973年6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丁某甲、胡某某、丁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承担。审判员 :高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