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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丁某甲、胡某某、丁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丁某甲,胡某某,丁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8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法定负责人张某,系该行行长。被告丁某甲,男,生于1957年8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71年6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丁某乙,男,生于1973年6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丁某甲、胡某某、丁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承担。审判员  :高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