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张某某、白某甲、卜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张某某,白某甲,卜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278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58年11月19日,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七居委*组***号,居民。被告:白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张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白某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卜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张某某、白某甲、卜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