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行审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王钦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王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11行审19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组织机构代码797521080,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法定代表人王鹏宇,大队长。被执行人王钦平。申请人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依据其作出的青开公(消)行罚决字[2016]0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王钦平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钦平的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准许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作出的青开公(消)行罚决字[2016]0074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车成驹审判员 江社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