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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李李文孝与被执行人范维光执行决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226执49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孝与被执行人范维光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文孝申请将被执行人范维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范维光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维光(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