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红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75号原告: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枣山商贸物流园区物流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胡易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美汁,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霞,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9日,居民,住广安市前锋区。委托代理人:梅才挺,广安市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红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广安市川渝宏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阳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