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4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菁菁与洛阳市瀍河钰鲜冷库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菁菁,洛阳市瀍河钰鲜冷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菁菁,女,汉族,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洛阳市瀍河钰鲜冷库,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牛家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菁菁申请执行洛阳市瀍河钰鲜冷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菁菁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4执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昌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