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岳明与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明,彭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873号原告:岳明,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彭彬,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岳明与被告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权利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