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民三破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平市建华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平市建华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三破字第3-1号申请人:四平市建华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10月14日,四平市建华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四平市建华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审理过程中,四平市建华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四平市建华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平市建华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审判长 谭贵林审判员 魏玉国审判员 崔巍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