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71江苏麦金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麦金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71号原告:江苏麦金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振邦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陈秀珍,总经理。被告:朱洪丽,女,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大连市人,住大连市开发区。原告江苏麦金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麦金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麦金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江苏麦金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赟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成倩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