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民安、杨国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民安,杨国成,孙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3965号申请执行人罗民安,被执行人杨国成,被执行人孙红霞,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民安与被执行人杨国成、孙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国成、孙红霞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民安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国成、孙红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卫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