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洪月华与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月华,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洪月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攸县黄丰桥镇。法定代表人董俊武,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洪月华与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223民初2980号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民初298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曼生审 判 员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