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3666张周超与王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周超,王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666号申请执行人张周超,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委托代理人季晓光,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之俊,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张周超与王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王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周超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王之俊承担案件受理费3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