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星铭与庞有海、严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星铭,庞有海,严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冯星铭,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庞有海,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严平华,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冯星铭申请执行庞有海、严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庞有海、严平华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冯星铭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云审判员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