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广青与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青,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5538号原告:马广青,男,1970年7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成林,村主任。原告马广青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许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广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许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广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80905元及利息102648.9元(自2010年11月28日计算至2016年8月27日,共计69个月,按月息2%计算);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工程款本金80905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自来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2009年12月10日至2009年12月28日,工程总造价为85905元,工程竣工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000元,余款于2010年11月28日付清,如付不清,增加利息月息2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按质完成了相应工程,被告仅支付5000元工程款,余款80905元未支付。被告仅在2013年底支付5000元利息,2014年年底支付4000元利息。根据约定,自2010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已逾期69个月,产生利息1111648.9元,尚欠利息102648.9元。东许村委会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下列证据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经本院审理认定,2009年,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修建村内自来水工程。该工程于2009年12月28日完工,完工后,双方于2010年4月16日补签《自来水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自来水工程;2、工程地点:东许;3、工程内容:挖槽、安装、铺设、石灰垫层;4、承包方式:甲方提供水管及附件;5、开竣工日期:本工程自2009年12月10日开工,于2009年12月28日竣工,工期为18天。6、承包定价:每米50元,共计1718.1米;7、工程总价款:85905元。……三、质量保证期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12月28日。四、工程款结算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付给乙方5000元;2、本工程款剩余价款于2010年11月28日前付清,如付不清,增加利息,月两分。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成后自行终止。被告东许村委会在作为甲方在上述合同上加盖村委会印章,原告马广青在上述合同上签字捺印。两委会全体成员进行了验收。2009年12月28日,被告与原告进行了结算,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元。2010年11月28日之后,分两次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元、3000元,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马广青与被告东许村委会签订的《自来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马广青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村内自来水工程的施工,并经被告东许村验收合格,被告东许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原告马广青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东许村委会支付原告马广青工程欠款809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许村委会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东许村委会逾期之后向原告马广青支付的5000元不足以支付全部工程欠款,应当先抵充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马广青工程款80905元。二、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马广青利息,以8090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计算得出的数额需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5000元)。上述给付限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2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廷光人民陪审员 林延秋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纯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