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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凯与被告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18号原告李凯,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刘嘉义,哈尔滨市道外区正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磊,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与被告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并向其告知,如逾期不交纳,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其一直未予交纳公告费。同时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以传票传唤原告李凯到庭,其亦未到庭。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故原告负有足额预交公告费的义务,原告只有在完整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取得进行诉讼的权利,其拒交公告费是拒绝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对诉权的放弃,使诉讼无法继续。同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凯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玉平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