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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某某厂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厂,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厂,住所地某某,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投资人王某某,该厂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厂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2864元(人民币,下同)、利息(计算方式详按民事判决书)及案件受理费31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92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567元,扣缴执行费392元后执行款33175元按规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丘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