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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第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于治深诉卢仕巍、XX、刘振磊、乔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治深,刘振磊,乔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第693号之一申请人于治深,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萝北县凤翔镇。被申请人刘振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共青农场北京庄管理区主任,现住萝北县共青农场。被申请人乔立君,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共青农场北京庄管理区副主任,现住萝北县共青农场。于治深诉卢仕巍、XX、刘振磊、乔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振磊在宝泉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和被申请人乔立君在宝泉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振磊在宝泉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中的公积金43,700.00元。冻结期间暂停支付。冻结被申请人乔立君在宝泉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中的公积金30,000.00元。冻结期间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合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