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1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继才、李振华、杨运洪与被执行人湖北思农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继才,李振华,杨运洪,湖北思农肥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兴农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1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罗继才。申请执行人李振华。申请执行人杨运洪。被执行人湖北思农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涛,总经理。被执行人荆门市兴农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继才、李振华、杨运洪与被执行人湖北思农肥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兴农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兴农畜牧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和土地。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荆门市兴农畜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的房屋及土地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