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辜依伦与汤哲、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依伦,汤哲,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588号原告辜依伦,男,汉族,1999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哲,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济虹路108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龙威大厦第二楼。负责人麦浩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辜依伦诉被告汤哲、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辜依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辜依伦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依伦撤诉。案件受理费2197.54元,由原告辜依伦负担。审判员 蔡 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邦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