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红星村。法定代表人吴智俊,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蒋荣华,住泰兴市。再审申请人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283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州市弘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军审 判 员 孙玉成代理审判员 张 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