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县杏林镇杏林行政村北村**号。法定代表人:习悦兆,任总经理。白某某与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扶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