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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超与江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江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380号原告:张超,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彪,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原告张超诉被告江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张超负担。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新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