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超与江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江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380号原告:张超,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彪,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原告张超诉被告江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张超负担。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新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