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民终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557号。法定代表人:徐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民,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三桥园区虎桥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卜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凤,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帝富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帝富公司不承担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帝富公司未能足额支付设备款的原因是硕德公司未能及时开具发票,帝富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硕德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帝富公司应对承担违约责任。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56761.56元、支付违约金240320.45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中帝富公司承认欠设备款的事实,但认为,违约金计算数额应该是尚欠工程款金额856761.56元的5%即42838元。一审法院认为,帝富公司承认硕德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故对硕德公司要求帝富公司给付工程款856761.56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硕德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数应该是帝富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硕德公司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硕德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无法支持;帝富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辩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应予支持。判决:一、帝富公司给付硕德公司工程款856761.56元,并支付违约金42838元,两项合计899599.56元。二、驳回硕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96元,由帝富公司负担。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帝富公司主张其不存在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帝富公司在原审中自认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仅就违约金的数额提出异议,而原审法院充分采纳了帝富公司的答辩意见。帝富公司在二审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否定其在一审自认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帝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1元,由上诉人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海波审判员 修 勇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慧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