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尹淑岩与裴德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淑岩,裴德全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278号原告:尹淑岩,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金纺合建楼**号。委托代理人:冯庆亮,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德全,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古城甲区**号楼。原告尹淑岩诉被告裴德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尹淑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淑岩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淑岩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尹淑岩负担。审判员 王晓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美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