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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承斌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承斌,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01年2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47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朱承斌在��庆市沙坪坝区原特钢厂游艺楼球场坝附近的厕所内,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海洛因0.07克贩卖给吴某,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承斌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承斌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承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0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