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俞霞诉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民政局及第三人曾广伯民政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霞,互助土族自治县民政局,曾广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222行初30号原告俞霞,女,汉族,生于1990年11月24日,青海省人。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民政局,住所地互助县威远镇南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蒲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荣,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解生祥,该局干部。第三人曾广伯,男,汉族,生于1992年4月7日,青海省人。原告俞霞诉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民政局及第三人曾广伯民政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俞霞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霞负担。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冯 英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庆珍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