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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莫腾忠与莫异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腾忠,莫异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366号原告莫腾忠,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莫异彪,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原告莫腾忠诉被告莫异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7年4月19日开庭审理。原告莫腾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腾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莫腾忠负担;保全费72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莫腾忠负担。审 判 长  杨长春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人民陪审员  白宁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